台灣之電力事業係由國營的台灣電力公司獨家經營,其業務涵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業務;其營業區域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經濟部為促進國內汽電共生系統之發展,於民國77年7月15日發布施行「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凡登記為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其生產之餘電由台電公司收購,並由台電公司提供維修所需備用電力,以鼓勵業者投資興建汽電共生系統設備。台灣汽電共生系統之總裝置容量,民國69年僅占全國系統約3%,至95年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總家數94家(其中出售電力者占63家),總裝置容量717.4萬瓩,占全國電力系統16.1%,台電公司收購其生產之餘電為118億度(占台電公司發購電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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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汽電共生系統其燃料所產生之熱能可同時提供蒸汽及發電使用,因此以能源使用效率而言,其燃料熱能大約50~80%可轉換成蒸汽及電能,與傳統純發電之火力電廠及產製蒸汽之鍋爐比較,節省燃料可達20%以上,對於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節約能源有非常大的貢獻,同時亦可達到減少污染及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之效果,如圖1-1-1所示。此外,由於汽電共生系統係伴隨工廠而分散設置於各地,對於分散電源及提高電力供應可靠度亦有顯著之成效。基於上開理由,推廣汽電共生系統已成為目前世界各國主要能源政策之一。 |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已於91年9月4日發布施行,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新登記合格之汽電共生系統全年總熱效率及有效熱能比平均應達52%及20%(同條第2項另規定,該辦法施行前取得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之合格系統全年總熱效率平均應達50%),如何落實「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提高熱能、電能生產總熱效率,促進能源有效利用甚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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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1 發電廠與汽電廠之熱效率比較示意圖
資料來源:蕭輝煌,「汽電共生業者經驗分享」,汽電共生發展南區研討會論文集,民國92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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